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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
Subject
Anti-Rightist Movement, Rehabilitation and case settlement
Description
Letter from Family Memers of Yang Zhaolong to Mu Guangren
Creator
陆锦碧, 杨黎明
Date
2014-05-17
Format
pdf
Language
zh
Identifier
W49
Coverage
Nationwide
Text Item Type Metadata
Text
4-1095 (W49)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关于文章的修订 2014.5.17
穆先生:大作已拜读。文中蓝色表示与事实有出入,红色处是实际情况。另附关于释放政治犯经过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整理,这是十几年来我们从样兆龙的笔录、知情者的实录和记忆等各方面考证的结果。供您参考和斟酌。
W49 陆锦碧、杨黎明致穆广仁,对杨兆龙问题的修订 2014年5月17日
(陆锦碧提供穆广仁2014年6月)
有关问题供参考的材料
1、杨兆龙出任代理检察长一职,与李宗仁无关。依据是:
其一、民国时最高检察长的任命权属于司法行政部。依据倪征燠先生的自传《淡泊从容莅海牙》第128页所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结束。倪称"1948年底,我们见到谢冠生后,他要论功行赏,当场发落。当时全国最高检察长郑烈和上海高院检察长杜保棋都辞职......这两个检察官职位崇高,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要向哲浚继任郑烈,要我继任杜保棋。"均遭婉拒。继而,谢"又派他的同乡秘书王介亭转告我,希望我考虑继任郑烈,"再次遭倪婉拒。可见任命最高检察长的职权属于司法行政部,而非总统。
其二、根据杨兆龙1968年2月25日亲笔撰写的材料中所云"1948年年底,行政院改组,孙科任院长,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免职由赵琛以政务次长名义代理部长职务。这时,我又准备到中山大学去担任法学院院长。但赵琛硬要我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这个职位看上去是反动的,但是如果善为运用,可以为老百姓做一番事业"(释放政治犯)。可见,不是李宗仁要杨兆龙担任检察长。
其三、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蒋介石宣布辞去总统职务时,李宗仁签字代理。杨兆龙代理最高检察长在前,李宗仁代总统在后。故李宗仁任命杨兆龙为最高检察长之说在时间上也不能成立。
2、在释放政治犯一事中,李宗仁并非主导者,只是在行政院决议后依法签字而已。其依据:
其一、在《李宗仁回忆录》中曾提到:"1月27日,我正式致电毛泽东创议和解。电文中曾提及'现政府方面已从言论与行动上表明和平之诚意,所有全国各方人士所要求者,如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保障人民自由等均在逐步实施。事实俱在,何得谓虚伪?"但释放政治犯一事,李宗仁确实没有指示有关部门采取任何具体步骤付诸实施。杨的亲笔材料中提到他"单独见李宗仁时曾建议他释放政治犯,但他不表示态度"。在李宗仁的整个回忆录中,对落实释放政治犯一事只字不提。若系他主导,则不可能避而不谈。
其二、释放政治犯的真实经过 据杨自述" 1948年下半年,沙轶因托其姐(我爱人)沙溯因要求我设法释放政治犯。后来沙轶因直接要求我这样做。我同意了,但是苦于没有机会。淮海战役以后,我怕南京解放时要混乱,把岳父、母亲、孩子们前往上海暂避,沙轶因在南京,住在我家。她日间外出活动,晚上在家里和我谈谈,有什么消息时可以交流。她劝我不要离开南京,说中共是欢迎我的。他说地下党了解我,像我这样的人在新政权之下可以做更大更多的事业。我被她一再劝说就有留下之意。再说,沙溯因一贯信任中共,非常关心释放政治犯一事,也不断劝说我。但是我仍怀疑,仅凭沙轶因个人的话,是不可靠的。我对她说,你我是至亲,彼此可以信任。但是政权的变更、人事的去留,是国家的大事。你们党里应该派正式的代表来和我面谈,对于我才有保障。否则,以后没有人承认,那怎么办?他觉得我的话有道理。过了几天,沙轶因告诉我和沙溯因,地下党有个姓白的要来看我。果然,又一天下午,一个姓白的来了,自称是新闻记者。他劝我留在南京,说中共欢迎我,并保证我身家性命之安全及享有不低于现在的社会地位。他没有提及释放政治犯的事。当时沙轶因不在家,因为组织上不允许横向联系。"
"不久,我向沙轶因透露了赵琛要我担任代理检察长之事,我表示决定拒绝。沙轶因连忙说:暂且不要推辞,让我和组织上商量一下。很快她带回商量的结果:希望我接受此职,以便营救在押的学生朱、华、李。"
1949年3月12日,行政院院长孙科辞职,由何应钦继任。3月23日宣布内阁名单,其中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张知本。3月初,杨兆龙从广州途经上海飞抵南京时已知此事内定为张知本。
张知本的简历以及和杨兆龙的关系 据杨笔录称:" 张知本当时已经70多岁,是个老革命党员。在辛亥革命时他任(民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北伐后,曾任湖北省省政府主席。1932年以后,历任司法院秘书长、行政法院院长、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好几次有长司法行政部的呼声。我和他从1933年在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为同事后常常见面。他对我相当器重。他这样一位老人,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四十几岁的人信任和依赖之心比较殷切,所以一切比较容易沟通。此人很有修养,有菩萨心肠。年纪大了,总想做一件好事,扬名后世,为子孙积德。他对年轻有为的人特别赏识....."1949年3月24日8时,张知本自沪乘火车抵京。杨说"当时司法界留在南京的人员中,要算我的职位最高,一切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带领。张知本至南京时是由我去迎接的。他下火车后,我和他同乘一辆汽车到他的寓所。在路上,我就向他提起释放政治犯的事。我说,张部长在辛亥革命时是第一任司法部长,现在又来任司法行政部长。过去大官已做过多年,当然不是为做官而做官,而是要为国家做一点事。最近和谈之事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者,都不过是一些思想左倾的热血青年,不构成犯罪。他们一心爱国,主张正义,实在值得我们钦佩。现在反将他们囚禁在监所内,我们身在司法界的人,实在于心不安。部长一向以正义为怀,这一次应该将这些人释放出去。如果需要我出力的话,我愿意为部长奔走.....他听了我这番话很受感动。他说:'你的看法很对;可是各方面对这事阻力很大,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呢?'我说:'以部长的威望应该是可以克服的。部长不妨在行政院会议上坚持主张一下;如果获得通过,那真是造福匪浅。'他朝我笑笑,说:'好吧!让我们来试试看!'这样释放政治犯的基本政策就确定了。"
"自从张知本到南京后,我常常整天在他家里谈司法界过去的缺点,并指出这项释放政治犯的好处以及在行政院开会时如何应付等等。在某一次 行政院会议上,张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动议释放政治犯。当时何应钦主持,另有朱家骅、吴铁城等政务委员在座。大家对张的这个提案都觉得很诧异,表示'共产党手段狠辣,不可对他太仁慈。我们应该观察一个时期,'特别是朱吴二人坚决反对,何应钦也竭力劝张放弃自己的主张'。张这时大发脾气说'既然这样,我这个部长也不当了',说后站起来要跑。大家见势不妙,连忙说'张部长不必生气,我们照你的意思办就是了。'于是,行政院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命令司法行政部执行。"
"但此时,司法行政部的印信已由赵琛带往广州,尚未移交给张。张对外行文都是借用最高检察署的印信。当行政院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时,广州方面赵琛还对记者发表谈话说:'已决犯的刑罚不得变更,换言之,已决犯非到刑期届满不得释放。'张知本拿到决议训令后,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拟具详细办法,通令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律释放"。"司法行政部的印鉴和训令稿的用纸是借用检察署的,所以实际
上都是最高检察署一手主办的。这在司法行政部接管档案内可以查对。"
"由于张知本很信任我,我拿到司法行政部的训令后,可以完全照我的意思进行政治犯的释放工作。我当时是用代电的方式通令各省市的高等法院及检察署的,代电内附有释放的详细手续。我之所以用代电而不用训令,是因为最高检察署对法院无训令权。释放办法中有限期释放,交由原学校、家属、同乡会领回等办法。表面看来,似乎对犯人相当严格,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犯人释放后不被特务劫走。这些情形都是预先和沙轶因谈妥后而规定的。那几天,南京快要解放,地下党催促我很紧,沙溯因也不断催促。我督同最高检察署书记官长宋锡仲日夜进行工作,在应付安慰最高检察署工作人员、计划释放政治犯以及和各方面联系等,宋锡仲是我的大帮手。详细办法是他和我商讨后起草的。他在南京解放后回天津,马上被捕,判刑18年。"
"原来沙轶因要求释放的政治犯只限于南京地区的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少数几个人。我觉得在当时的制度下不便这样做,于是就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大释放。首先撤销因南京5.20学运而被捕者的公诉,因此,地下党所要救的朱、华、李三名已决犯得以获释。当时在南京被释放的有一百多人,全国被释放的估计有一万余人。检察署代电发出后,江苏、浙江、安徽等省都曾及时照办。我所知道的有十几个省的司法首长写信给我。上海高等法院检察署未执行。据当时的首席检察官张某告诉我,他因为受到地方法院院长査良鑑的威胁而不敢释放。我到上海后听到这件事时,毛森正在猖狂杀人,我就托高院院长郭云观暗中通知监狱妥为保护。据解放后了解,被囚禁的政治犯并无受害者。"(附注:陆锦碧和杨黎明曾一起去看望原上海市地方法院书记官长黄光珏,据他说,査良鑑很快就离沪去台湾,上海共释放360余名政治犯。)
上述材料足以证明释放政治犯的义举与李宗仁无关。杨兆龙只是在拿到训令后,依据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去广西请李宗仁签字。由此可见,起关键作用的是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本,而不是李宗仁。社会上有好多笔者包括陈修良女士,因不知内情而误解为"杨兆龙说服李宗仁释放政治犯",其情可原。杨兆龙所起的作用有二:其一、向张知本倡议,并争取他主动在行政院会议上提案主张并坚持释放政治犯,取得成功。其二、实际上是由他下令各级司法机关付诸实施。
经过十余年来多方的考证,我才得以了解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特此请穆先生修正原来的误传,以正视听。
3、杨兆龙1957年5月9日在文汇报上发表的文章《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中批评的是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整的消极后果。(不单是司法改革!)杨文有关后者的言论是否应予补充概述,请斟酌。
4、1971年,杨兆龙原判死刑后改为无期的原因 在一打三反运动中,上海交响乐团指挥家陆洪恩患有见红即撕的精神分裂症,因撕掉红宝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导致国外舆论大哗。据此,中央重新规定:凡属有影响的统战对象和高知若判死刑,须呈报最高法院审批。这一司法程序使杨兆龙免于一死。是最高法院责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期,与毛泽东及周恩来均无直接关系。
5、杨兆龙的追悼会是由上海社科院院长李培南主持的,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致悼词。我们有照片为证。陈修良女士因忙于为其他许多蒙冤者而奔波,此时不在上海,而没有与会。
陆锦碧 杨黎明 2014、05、17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关于文章的修订 2014.5.17
穆先生:大作已拜读。文中蓝色表示与事实有出入,红色处是实际情况。另附关于释放政治犯经过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整理,这是十几年来我们从样兆龙的笔录、知情者的实录和记忆等各方面考证的结果。供您参考和斟酌。
W49 陆锦碧、杨黎明致穆广仁,对杨兆龙问题的修订 2014年5月17日
(陆锦碧提供穆广仁2014年6月)
有关问题供参考的材料
1、杨兆龙出任代理检察长一职,与李宗仁无关。依据是:
其一、民国时最高检察长的任命权属于司法行政部。依据倪征燠先生的自传《淡泊从容莅海牙》第128页所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结束。倪称"1948年底,我们见到谢冠生后,他要论功行赏,当场发落。当时全国最高检察长郑烈和上海高院检察长杜保棋都辞职......这两个检察官职位崇高,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要向哲浚继任郑烈,要我继任杜保棋。"均遭婉拒。继而,谢"又派他的同乡秘书王介亭转告我,希望我考虑继任郑烈,"再次遭倪婉拒。可见任命最高检察长的职权属于司法行政部,而非总统。
其二、根据杨兆龙1968年2月25日亲笔撰写的材料中所云"1948年年底,行政院改组,孙科任院长,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免职由赵琛以政务次长名义代理部长职务。这时,我又准备到中山大学去担任法学院院长。但赵琛硬要我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这个职位看上去是反动的,但是如果善为运用,可以为老百姓做一番事业"(释放政治犯)。可见,不是李宗仁要杨兆龙担任检察长。
其三、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蒋介石宣布辞去总统职务时,李宗仁签字代理。杨兆龙代理最高检察长在前,李宗仁代总统在后。故李宗仁任命杨兆龙为最高检察长之说在时间上也不能成立。
2、在释放政治犯一事中,李宗仁并非主导者,只是在行政院决议后依法签字而已。其依据:
其一、在《李宗仁回忆录》中曾提到:"1月27日,我正式致电毛泽东创议和解。电文中曾提及'现政府方面已从言论与行动上表明和平之诚意,所有全国各方人士所要求者,如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保障人民自由等均在逐步实施。事实俱在,何得谓虚伪?"但释放政治犯一事,李宗仁确实没有指示有关部门采取任何具体步骤付诸实施。杨的亲笔材料中提到他"单独见李宗仁时曾建议他释放政治犯,但他不表示态度"。在李宗仁的整个回忆录中,对落实释放政治犯一事只字不提。若系他主导,则不可能避而不谈。
其二、释放政治犯的真实经过 据杨自述" 1948年下半年,沙轶因托其姐(我爱人)沙溯因要求我设法释放政治犯。后来沙轶因直接要求我这样做。我同意了,但是苦于没有机会。淮海战役以后,我怕南京解放时要混乱,把岳父、母亲、孩子们前往上海暂避,沙轶因在南京,住在我家。她日间外出活动,晚上在家里和我谈谈,有什么消息时可以交流。她劝我不要离开南京,说中共是欢迎我的。他说地下党了解我,像我这样的人在新政权之下可以做更大更多的事业。我被她一再劝说就有留下之意。再说,沙溯因一贯信任中共,非常关心释放政治犯一事,也不断劝说我。但是我仍怀疑,仅凭沙轶因个人的话,是不可靠的。我对她说,你我是至亲,彼此可以信任。但是政权的变更、人事的去留,是国家的大事。你们党里应该派正式的代表来和我面谈,对于我才有保障。否则,以后没有人承认,那怎么办?他觉得我的话有道理。过了几天,沙轶因告诉我和沙溯因,地下党有个姓白的要来看我。果然,又一天下午,一个姓白的来了,自称是新闻记者。他劝我留在南京,说中共欢迎我,并保证我身家性命之安全及享有不低于现在的社会地位。他没有提及释放政治犯的事。当时沙轶因不在家,因为组织上不允许横向联系。"
"不久,我向沙轶因透露了赵琛要我担任代理检察长之事,我表示决定拒绝。沙轶因连忙说:暂且不要推辞,让我和组织上商量一下。很快她带回商量的结果:希望我接受此职,以便营救在押的学生朱、华、李。"
1949年3月12日,行政院院长孙科辞职,由何应钦继任。3月23日宣布内阁名单,其中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张知本。3月初,杨兆龙从广州途经上海飞抵南京时已知此事内定为张知本。
张知本的简历以及和杨兆龙的关系 据杨笔录称:" 张知本当时已经70多岁,是个老革命党员。在辛亥革命时他任(民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北伐后,曾任湖北省省政府主席。1932年以后,历任司法院秘书长、行政法院院长、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好几次有长司法行政部的呼声。我和他从1933年在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为同事后常常见面。他对我相当器重。他这样一位老人,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四十几岁的人信任和依赖之心比较殷切,所以一切比较容易沟通。此人很有修养,有菩萨心肠。年纪大了,总想做一件好事,扬名后世,为子孙积德。他对年轻有为的人特别赏识....."1949年3月24日8时,张知本自沪乘火车抵京。杨说"当时司法界留在南京的人员中,要算我的职位最高,一切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带领。张知本至南京时是由我去迎接的。他下火车后,我和他同乘一辆汽车到他的寓所。在路上,我就向他提起释放政治犯的事。我说,张部长在辛亥革命时是第一任司法部长,现在又来任司法行政部长。过去大官已做过多年,当然不是为做官而做官,而是要为国家做一点事。最近和谈之事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者,都不过是一些思想左倾的热血青年,不构成犯罪。他们一心爱国,主张正义,实在值得我们钦佩。现在反将他们囚禁在监所内,我们身在司法界的人,实在于心不安。部长一向以正义为怀,这一次应该将这些人释放出去。如果需要我出力的话,我愿意为部长奔走.....他听了我这番话很受感动。他说:'你的看法很对;可是各方面对这事阻力很大,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呢?'我说:'以部长的威望应该是可以克服的。部长不妨在行政院会议上坚持主张一下;如果获得通过,那真是造福匪浅。'他朝我笑笑,说:'好吧!让我们来试试看!'这样释放政治犯的基本政策就确定了。"
"自从张知本到南京后,我常常整天在他家里谈司法界过去的缺点,并指出这项释放政治犯的好处以及在行政院开会时如何应付等等。在某一次 行政院会议上,张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动议释放政治犯。当时何应钦主持,另有朱家骅、吴铁城等政务委员在座。大家对张的这个提案都觉得很诧异,表示'共产党手段狠辣,不可对他太仁慈。我们应该观察一个时期,'特别是朱吴二人坚决反对,何应钦也竭力劝张放弃自己的主张'。张这时大发脾气说'既然这样,我这个部长也不当了',说后站起来要跑。大家见势不妙,连忙说'张部长不必生气,我们照你的意思办就是了。'于是,行政院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命令司法行政部执行。"
"但此时,司法行政部的印信已由赵琛带往广州,尚未移交给张。张对外行文都是借用最高检察署的印信。当行政院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时,广州方面赵琛还对记者发表谈话说:'已决犯的刑罚不得变更,换言之,已决犯非到刑期届满不得释放。'张知本拿到决议训令后,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拟具详细办法,通令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律释放"。"司法行政部的印鉴和训令稿的用纸是借用检察署的,所以实际
上都是最高检察署一手主办的。这在司法行政部接管档案内可以查对。"
"由于张知本很信任我,我拿到司法行政部的训令后,可以完全照我的意思进行政治犯的释放工作。我当时是用代电的方式通令各省市的高等法院及检察署的,代电内附有释放的详细手续。我之所以用代电而不用训令,是因为最高检察署对法院无训令权。释放办法中有限期释放,交由原学校、家属、同乡会领回等办法。表面看来,似乎对犯人相当严格,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犯人释放后不被特务劫走。这些情形都是预先和沙轶因谈妥后而规定的。那几天,南京快要解放,地下党催促我很紧,沙溯因也不断催促。我督同最高检察署书记官长宋锡仲日夜进行工作,在应付安慰最高检察署工作人员、计划释放政治犯以及和各方面联系等,宋锡仲是我的大帮手。详细办法是他和我商讨后起草的。他在南京解放后回天津,马上被捕,判刑18年。"
"原来沙轶因要求释放的政治犯只限于南京地区的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少数几个人。我觉得在当时的制度下不便这样做,于是就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大释放。首先撤销因南京5.20学运而被捕者的公诉,因此,地下党所要救的朱、华、李三名已决犯得以获释。当时在南京被释放的有一百多人,全国被释放的估计有一万余人。检察署代电发出后,江苏、浙江、安徽等省都曾及时照办。我所知道的有十几个省的司法首长写信给我。上海高等法院检察署未执行。据当时的首席检察官张某告诉我,他因为受到地方法院院长査良鑑的威胁而不敢释放。我到上海后听到这件事时,毛森正在猖狂杀人,我就托高院院长郭云观暗中通知监狱妥为保护。据解放后了解,被囚禁的政治犯并无受害者。"(附注:陆锦碧和杨黎明曾一起去看望原上海市地方法院书记官长黄光珏,据他说,査良鑑很快就离沪去台湾,上海共释放360余名政治犯。)
上述材料足以证明释放政治犯的义举与李宗仁无关。杨兆龙只是在拿到训令后,依据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去广西请李宗仁签字。由此可见,起关键作用的是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本,而不是李宗仁。社会上有好多笔者包括陈修良女士,因不知内情而误解为"杨兆龙说服李宗仁释放政治犯",其情可原。杨兆龙所起的作用有二:其一、向张知本倡议,并争取他主动在行政院会议上提案主张并坚持释放政治犯,取得成功。其二、实际上是由他下令各级司法机关付诸实施。
经过十余年来多方的考证,我才得以了解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特此请穆先生修正原来的误传,以正视听。
3、杨兆龙1957年5月9日在文汇报上发表的文章《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中批评的是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整的消极后果。(不单是司法改革!)杨文有关后者的言论是否应予补充概述,请斟酌。
4、1971年,杨兆龙原判死刑后改为无期的原因 在一打三反运动中,上海交响乐团指挥家陆洪恩患有见红即撕的精神分裂症,因撕掉红宝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导致国外舆论大哗。据此,中央重新规定:凡属有影响的统战对象和高知若判死刑,须呈报最高法院审批。这一司法程序使杨兆龙免于一死。是最高法院责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期,与毛泽东及周恩来均无直接关系。
5、杨兆龙的追悼会是由上海社科院院长李培南主持的,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致悼词。我们有照片为证。陈修良女士因忙于为其他许多蒙冤者而奔波,此时不在上海,而没有与会。
陆锦碧 杨黎明 201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