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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Xiuliang and Sha Wenhan Family Collection 陈修良沙文汉家庭档案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

Title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

Subject

Anti-Rightist Movement, Rehabilitation and case settlement

Description

Letter from Family Memers of Yang Zhaolong to Mu Guangren

Creator

陆锦碧, 杨黎明

Date

2014-05-17

Format

pdf

Language

zh

Identifier

W49

Coverage

Nationwide

Text

4-1095 (W49)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关于文章的修订 2014.5.17


穆先生:大作已拜读。文中蓝色表示与事实有出入,红色处是实际情况。另附关于释放政治犯经过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整理,这是十几年来我们从样兆龙的笔录、知情者的实录和记忆等各方面考证的结果。供您参考和斟酌。

W49 陆锦碧、杨黎明致穆广仁,对杨兆龙问题的修订 2014年5月17日
(陆锦碧提供穆广仁2014年6月)
有关问题供参考的材料
1、杨兆龙出任代理检察长一职,与李宗仁无关。依据是:
其一、民国时最高检察长的任命权属于司法行政部。依据倪征燠先生的自传《淡泊从容莅海牙》第128页所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结束。倪称"1948年底,我们见到谢冠生后,他要论功行赏,当场发落。当时全国最高检察长郑烈和上海高院检察长杜保棋都辞职......这两个检察官职位崇高,是全国数一数二的。要向哲浚继任郑烈,要我继任杜保棋。"均遭婉拒。继而,谢"又派他的同乡秘书王介亭转告我,希望我考虑继任郑烈,"再次遭倪婉拒。可见任命最高检察长的职权属于司法行政部,而非总统。
其二、根据杨兆龙1968年2月25日亲笔撰写的材料中所云"1948年年底,行政院改组,孙科任院长,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免职由赵琛以政务次长名义代理部长职务。这时,我又准备到中山大学去担任法学院院长。但赵琛硬要我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这个职位看上去是反动的,但是如果善为运用,可以为老百姓做一番事业"(释放政治犯)。可见,不是李宗仁要杨兆龙担任检察长。
其三、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蒋介石宣布辞去总统职务时,李宗仁签字代理。杨兆龙代理最高检察长在前,李宗仁代总统在后。故李宗仁任命杨兆龙为最高检察长之说在时间上也不能成立。
2、在释放政治犯一事中,李宗仁并非主导者,只是在行政院决议后依法签字而已。其依据:
其一、在《李宗仁回忆录》中曾提到:"1月27日,我正式致电毛泽东创议和解。电文中曾提及'现政府方面已从言论与行动上表明和平之诚意,所有全国各方人士所要求者,如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保障人民自由等均在逐步实施。事实俱在,何得谓虚伪?"但释放政治犯一事,李宗仁确实没有指示有关部门采取任何具体步骤付诸实施。杨的亲笔材料中提到他"单独见李宗仁时曾建议他释放政治犯,但他不表示态度"。在李宗仁的整个回忆录中,对落实释放政治犯一事只字不提。若系他主导,则不可能避而不谈。
其二、释放政治犯的真实经过 据杨自述" 1948年下半年,沙轶因托其姐(我爱人)沙溯因要求我设法释放政治犯。后来沙轶因直接要求我这样做。我同意了,但是苦于没有机会。淮海战役以后,我怕南京解放时要混乱,把岳父、母亲、孩子们前往上海暂避,沙轶因在南京,住在我家。她日间外出活动,晚上在家里和我谈谈,有什么消息时可以交流。她劝我不要离开南京,说中共是欢迎我的。他说地下党了解我,像我这样的人在新政权之下可以做更大更多的事业。我被她一再劝说就有留下之意。再说,沙溯因一贯信任中共,非常关心释放政治犯一事,也不断劝说我。但是我仍怀疑,仅凭沙轶因个人的话,是不可靠的。我对她说,你我是至亲,彼此可以信任。但是政权的变更、人事的去留,是国家的大事。你们党里应该派正式的代表来和我面谈,对于我才有保障。否则,以后没有人承认,那怎么办?他觉得我的话有道理。过了几天,沙轶因告诉我和沙溯因,地下党有个姓白的要来看我。果然,又一天下午,一个姓白的来了,自称是新闻记者。他劝我留在南京,说中共欢迎我,并保证我身家性命之安全及享有不低于现在的社会地位。他没有提及释放政治犯的事。当时沙轶因不在家,因为组织上不允许横向联系。"
"不久,我向沙轶因透露了赵琛要我担任代理检察长之事,我表示决定拒绝。沙轶因连忙说:暂且不要推辞,让我和组织上商量一下。很快她带回商量的结果:希望我接受此职,以便营救在押的学生朱、华、李。"
1949年3月12日,行政院院长孙科辞职,由何应钦继任。3月23日宣布内阁名单,其中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张知本。3月初,杨兆龙从广州途经上海飞抵南京时已知此事内定为张知本。
张知本的简历以及和杨兆龙的关系 据杨笔录称:" 张知本当时已经70多岁,是个老革命党员。在辛亥革命时他任(民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北伐后,曾任湖北省省政府主席。1932年以后,历任司法院秘书长、行政法院院长、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好几次有长司法行政部的呼声。我和他从1933年在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为同事后常常见面。他对我相当器重。他这样一位老人,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四十几岁的人信任和依赖之心比较殷切,所以一切比较容易沟通。此人很有修养,有菩萨心肠。年纪大了,总想做一件好事,扬名后世,为子孙积德。他对年轻有为的人特别赏识....."1949年3月24日8时,张知本自沪乘火车抵京。杨说"当时司法界留在南京的人员中,要算我的职位最高,一切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带领。张知本至南京时是由我去迎接的。他下火车后,我和他同乘一辆汽车到他的寓所。在路上,我就向他提起释放政治犯的事。我说,张部长在辛亥革命时是第一任司法部长,现在又来任司法行政部长。过去大官已做过多年,当然不是为做官而做官,而是要为国家做一点事。最近和谈之事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者,都不过是一些思想左倾的热血青年,不构成犯罪。他们一心爱国,主张正义,实在值得我们钦佩。现在反将他们囚禁在监所内,我们身在司法界的人,实在于心不安。部长一向以正义为怀,这一次应该将这些人释放出去。如果需要我出力的话,我愿意为部长奔走.....他听了我这番话很受感动。他说:'你的看法很对;可是各方面对这事阻力很大,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呢?'我说:'以部长的威望应该是可以克服的。部长不妨在行政院会议上坚持主张一下;如果获得通过,那真是造福匪浅。'他朝我笑笑,说:'好吧!让我们来试试看!'这样释放政治犯的基本政策就确定了。"
"自从张知本到南京后,我常常整天在他家里谈司法界过去的缺点,并指出这项释放政治犯的好处以及在行政院开会时如何应付等等。在某一次 行政院会议上,张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动议释放政治犯。当时何应钦主持,另有朱家骅、吴铁城等政务委员在座。大家对张的这个提案都觉得很诧异,表示'共产党手段狠辣,不可对他太仁慈。我们应该观察一个时期,'特别是朱吴二人坚决反对,何应钦也竭力劝张放弃自己的主张'。张这时大发脾气说'既然这样,我这个部长也不当了',说后站起来要跑。大家见势不妙,连忙说'张部长不必生气,我们照你的意思办就是了。'于是,行政院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命令司法行政部执行。"
"但此时,司法行政部的印信已由赵琛带往广州,尚未移交给张。张对外行文都是借用最高检察署的印信。当行政院通过释放政治犯的决议时,广州方面赵琛还对记者发表谈话说:'已决犯的刑罚不得变更,换言之,已决犯非到刑期届满不得释放。'张知本拿到决议训令后,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拟具详细办法,通令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律释放"。"司法行政部的印鉴和训令稿的用纸是借用检察署的,所以实际
上都是最高检察署一手主办的。这在司法行政部接管档案内可以查对。"
"由于张知本很信任我,我拿到司法行政部的训令后,可以完全照我的意思进行政治犯的释放工作。我当时是用代电的方式通令各省市的高等法院及检察署的,代电内附有释放的详细手续。我之所以用代电而不用训令,是因为最高检察署对法院无训令权。释放办法中有限期释放,交由原学校、家属、同乡会领回等办法。表面看来,似乎对犯人相当严格,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犯人释放后不被特务劫走。这些情形都是预先和沙轶因谈妥后而规定的。那几天,南京快要解放,地下党催促我很紧,沙溯因也不断催促。我督同最高检察署书记官长宋锡仲日夜进行工作,在应付安慰最高检察署工作人员、计划释放政治犯以及和各方面联系等,宋锡仲是我的大帮手。详细办法是他和我商讨后起草的。他在南京解放后回天津,马上被捕,判刑18年。"
"原来沙轶因要求释放的政治犯只限于南京地区的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少数几个人。我觉得在当时的制度下不便这样做,于是就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大释放。首先撤销因南京5.20学运而被捕者的公诉,因此,地下党所要救的朱、华、李三名已决犯得以获释。当时在南京被释放的有一百多人,全国被释放的估计有一万余人。检察署代电发出后,江苏、浙江、安徽等省都曾及时照办。我所知道的有十几个省的司法首长写信给我。上海高等法院检察署未执行。据当时的首席检察官张某告诉我,他因为受到地方法院院长査良鑑的威胁而不敢释放。我到上海后听到这件事时,毛森正在猖狂杀人,我就托高院院长郭云观暗中通知监狱妥为保护。据解放后了解,被囚禁的政治犯并无受害者。"(附注:陆锦碧和杨黎明曾一起去看望原上海市地方法院书记官长黄光珏,据他说,査良鑑很快就离沪去台湾,上海共释放360余名政治犯。)
上述材料足以证明释放政治犯的义举与李宗仁无关。杨兆龙只是在拿到训令后,依据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去广西请李宗仁签字。由此可见,起关键作用的是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本,而不是李宗仁。社会上有好多笔者包括陈修良女士,因不知内情而误解为"杨兆龙说服李宗仁释放政治犯",其情可原。杨兆龙所起的作用有二:其一、向张知本倡议,并争取他主动在行政院会议上提案主张并坚持释放政治犯,取得成功。其二、实际上是由他下令各级司法机关付诸实施。
经过十余年来多方的考证,我才得以了解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特此请穆先生修正原来的误传,以正视听。
3、杨兆龙1957年5月9日在文汇报上发表的文章《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中批评的是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整的消极后果。(不单是司法改革!)杨文有关后者的言论是否应予补充概述,请斟酌。
4、1971年,杨兆龙原判死刑后改为无期的原因 在一打三反运动中,上海交响乐团指挥家陆洪恩患有见红即撕的精神分裂症,因撕掉红宝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导致国外舆论大哗。据此,中央重新规定:凡属有影响的统战对象和高知若判死刑,须呈报最高法院审批。这一司法程序使杨兆龙免于一死。是最高法院责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期,与毛泽东及周恩来均无直接关系。
5、杨兆龙的追悼会是由上海社科院院长李培南主持的,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致悼词。我们有照片为证。陈修良女士因忙于为其他许多蒙冤者而奔波,此时不在上海,而没有与会。
陆锦碧 杨黎明 2014、05、17

Collection

Chen Xiuliang and Sha Wenhan Family Collection 陈修良沙文汉家庭档案

Tags

张知本, 杨兆龙问题, 释放政治犯

Citation

陆锦碧, 杨黎明, "杨兆龙家属致穆广仁信" (Letter from Family Memers of Yang Zhaolong to Mu Guangren), 2014-05-17, Chen Xiuliang and Sha Wenhan Family Collection 陈修良沙文汉家庭档案, Grassroots Chinese History Archive, https://grassrootschinesehistory.ca/items/show/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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