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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杨兆龙的功与"罪"
(初稿)
(初稿)
Subject
Anti-Rightist Movement, Rehabilitation and case settlement
Description
Yang Zhaolong's Achievements and "Crimes" (First draft)
Creator
穆广仁
Date
2014-05
Format
pdf
Language
zh
Identifier
W48
Coverage
Nationwide
Text Item Type Metadata
Text
4-1094 (W48)杨兆龙功与罪。穆广仁2014年5月。
尚之同志:现将有关杨兆龙的故事的初稿发给你,请你和杨的亲属审改后发还,争取《炎黄春秋》刊用。
杨兆龙的功与"罪"
穆广仁(2014年5月初稿)
杨兆龙这个名字,今天已经很少人知道了。但在上个世纪,却是名扬国内国外法学界的精英,在中国的法学界扮演了一个历经磨难、家破人亡的悲剧人物。作者根据原中共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留存的资料、杨兆龙的亲属杨黎明、陆锦碧的受访记录和朱正著《发右派斗争全史》的摘录,编写成这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的故事。在中国迫切需要法治的今天,重温这个故事,也许还是有意义的。
一.立功
1949年4月13日,也就是离南京解放只有10天的那一天,南京爱国民主学生运动的领导骨干朱成学、华彬请、李飞,在首都监狱里度过282个日日夜夜,经历了秘密逮捕、严刑审讯、法庭辩论、牢狱斗争,终于被释放了。同时 ,在首都监狱里的所有共产党员和政治犯也被释放了。
不只是在南京, 全国监狱里有万余名政治犯,也都被释放了。在国民党政权摇摇欲坠、毛人凤之流在下野而仍操纵大局的蒋介石的指令下正要举起屠刀的时候,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和一个关键人物的故事有关,他就是著名法学家、被李宗仁代总统临时任命的国民政府最高检察长杨兆龙。
朱成学、华彬请、李飞,都是南京中央大学的中共地下党员,1948年7月,党组织拟将他们撤往皖西解放区时,遭国民党特务抓捕。此后,有大批地下党员和进步学生陆续遭到逮捕。中大师生组织了大规模的营救活动,并得到社会上有力的声援,从而有些被捕同学陆续被营救出狱。而朱、华、李等少数人被判处徒刑,仍被关押在监狱。
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委一直关注着营救工作。市委认为,蒋介石下野,解放大军陈兵长江北岸的情况下,李宗仁代总统并不想与共产党拼战到底,企图与中共和平谈判,划江而治。他提出"释放政治犯"的口号就是一种姿态。市委寻找能够与当局取得联系的合适人选,寻找搭上这条"释放政治犯"之途。地下党市委的学委负责人之一沙轶因找到了机会。沙轶因的姐夫杨兆龙是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的一名司长,同时又是中央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既是官员,又是学者。他的妻子沙朔因曾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思想开明。沙轶因认为争取杨兆龙协助营救工作有成功的可能,就将这个情况向市委领导汇报,市委指示:可以先与姐姐商量,取得她的合作,然后以一个进步知识分子的身份与杨兆龙进行推心置腹的谈话,劝说杨为今后出路着想,为释放政治犯出力。杨兆龙开始感到风险太大,对共产党的政策也有迟疑,因而犹豫不定。经过与沙轶因多次谈心,晓以大局,阐明共产党的政策,杨终于为之所动。但他觉得沙轶因和他不过是个亲戚关系,这件大事要有共产党负责人的认可。沙轶因向地下党市委报告后,市委书记陈修良派负责策反工作的白沙与杨见面。白沙在杨兆龙家里谈了一个晚上,杨终于答应尽量出力。
陈修良在1987年的一篇记述中说:其时,李宗仁提拔杨兆龙任国民政府最高检察长,杨兆龙就是否接任此职曾与白沙、沙轶因商议,地下党赞成杨接受此项任命,这样 他的"权力更大一些,会对我们的工作(释放政治犯)有利。"于是,杨坚定了信心,接受任命,"决定冒险去找李宗仁面谈,提出释放政治犯问题…..李宗仁同意了杨兆龙的意见。"1949年2月,李宗仁因事飞往广西。"我们怕他变卦,即敦促杨兆龙乘飞机去广西见他,要他签署释放政治犯的命令。这一着果然成功了。"终于,李代总统签署的命令在南京和全国公布,由杨兆龙下令全国司法机关执行,据各省司法机关汇报,全国有万余名政治犯因而获得释放。
4月13日,朱成学、华彬请、李飞以及所有南京在押的政治犯全部被释出狱。陈修良在文中说:"李宗仁在离开大陆之前做了这件好事,杨兆龙也为人民立了一大功。"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同年冬,杨兆龙被聘为中央大学(后改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修良曾亲自到杨兆龙家里,就此事向他当面表示感谢。
二.获罪
全国解放后,杨兆龙的噩运一个接着一个:肃反时遭到诬陷,1957年被打成右派,文化大革命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后才得到平反。
获罪的根本原因,是他的"原罪":一个典型的高级知识分子,一个国内外有名望的法学家。
他的前半生的记录写着:
1928(2)年就学于北(燕)京大学哲学系,后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1927年)毕业。(1928年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
1933年任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草拟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4年哈佛大学博士研究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1936(5)年柏林大学博士后研究生。(1936年秋)回国后直到50年代初,在(上海法政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大学、(西北联大)、朝阳法学院、复旦大学等校任教授。
(1937年奉命起草《国家总动员法》、《军事征用法》及其《实施细则》。)
1945(4)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受聘为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为惩治日本战犯和汉奸,(在重庆)起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汉奸惩治条例》。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杨兆龙任主任,组织700余人搜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30余万件,由杨最后审定后,(部分重要战犯的罪证)送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其余)部分送交中国战犯审判委员会。这些罪证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起了重要作用。
1945年8月首届联合国成员国大会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吴经熊博士)将宪章的外文本带回重庆,(选定并委托)由杨兆龙译成国际社会认定的法定中文本。
1946年任中国司法考察团团长,考察欧美七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此时,杨对大陆法和英美法已有精深的造诣,并)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波、捷八国文字。
1947年参加布鲁塞尔国际统一刑法会议和国际罪行研究委员会会议,继而参加日内瓦国际刑法会议,并担任(当选)两个刑法(学)会议的副会长。
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仅两位获此殊荣),杨为其中之一。
从这份记录来看,杨兆龙不仅为营救在押的共产党员和政治犯立过大功,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对惩办日本战犯(惩治汉奸)等许多方面,也是有功绩的。
南京解放前夕,杨兆龙接到加拿大某大学(终身教授的聘书)、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出席当选杰出法学家的会议的邀请)书,两国驻华使馆送来赴任的签证,但并未成行,因为营救政治犯,南京中共地下市委书记陈修良决定将杨兆龙留在大陆。南京解放后杨在中央大学(后改为南京大学)任法学院教授。1950年,东吴大学法学院长(盛振为被上海市军管会免去院长职务,后在1951年四月27日)镇反时被捕,东吴大学聘请杨兆龙接任院长。1952年全国大学按照苏联模式院系调整,南大、东吴等校法学院被取消。在重人治忽视法治、重工科教育忽视法学教育的政策指导下,所有留任的法学教授均被冷落,不能继续为法学教育效力。他们或被安排到图书馆之类的杂务工作,或赋闲在家。杨在家赋闲两年之后,被分配到复旦大学,却不是教法学, 而是教俄文。
麻烦是从对高级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开始的。思想改造运动迫使大学教授们交代个人的"反动历史"和"罪恶思想",违心地自我诋毁,给自己扣上许多大帽子。有些教授被迫编造不实的交代。杨兆龙并未胡编乱造,而是按照要求如实地写下自己的自传、处事经历、思想批判等交代材料。柯庆施在主政南京时,就对杨兆龙提出法治的主张深有反感,现主政上海,领导肃反工作,杨兆龙不能不谨慎以待。复旦大学肃反时,以杨兆龙的 交代材料为依据,给他扣上三项罪名,一是杀害革命烈士,二是蓄意破坏土改,三是特务嫌疑。所谓杀害革命烈士,是指上海工人王孝和一案,1948年国民党为加强镇压人民反抗国民党政权的群众运动,拿上海杨浦发电厂工人王孝和开刀,以破坏电力公司的机器设备的罪名,判处王孝和死刑,由特刑庭审决,由蒋介石核准,交司法行政部执行会签。当时杨兆龙作为该部一名普通官员刑事司司长,虽对判刑并不认同,但又无权改变。在杨的交代材料里提及此事。领导人竟据此将"杀害烈士"的罪名加在杨兆龙头上。原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王明远等人得知此事,力为杨辩诬,说杀害王孝和是蒋介石定下的,谁也无力改变;此事与杨兆龙毫无关系 。(此话是王明远在东吴法学院主持思想改造时对我父亲讲的,当时王说此事根本与你无关,你写他干什么,你就是丢掉十顶乌纱帽也救不了一个王孝和。)
至于"蓄意破坏土改",也是强加之罪。1950年,杨兆龙作为特约代表参加南京市首届人大会议,会上,金陵女大校长吴贻芳女士建议,请杨兆龙这位法学博士为建议政府起草制定一部土改法,"以保证土改的健康发展"。因而,杨兆龙在人大会上倡言,拟定一部土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他并未提出拟定土改法的具体方案。杨兆龙作为合法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某个建议,本是完全合法之举,却被指为"蓄意破坏土改"。所谓"特务嫌疑",更是荒唐,在肃反中,竟因为杨兆龙身为国民党政府高官,却没有逃亡台湾,而留在大陆,因而推断杨是负有特殊任务的特嫌分子。杨兆龙被任命最高检察长之职,是陈修良为了解救狱中的政治犯而劝他接任的;留在大陆又是陈修良把他留下的。办案人员根本不考察杨留在大陆的缘由,就武断地扣帽子,这是专政体制下典型的有罪推断。身负以上三条莫须有的罪名,杨兆龙在肃反中受到大会小会批斗多次,苦不堪言。直到肃反后期,负责核查杨兆龙的专案组,经过调查研究,认为以上三项罪名均不能成立,主张对这样一个为共产党立过功的大学教授应当团结,不应立案。专案组的意见得到上海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许建国的同意,并报请中央批准,杨兆龙才免除这场浩劫。
1957年毛泽东设下反右派的"阳谋",杨兆龙不再有逃脱劫难的幸运。这年春天,民主党派和高级知识分子响应党的号召,纷纷在各种场合大鸣大放。柯庆施等领导人鼓动杨向党建言,一些报刊也邀他发表文章。 杨兆龙按耐不住,先后在报刊上发表了几篇在法学界很有影响的文章,也是被重点批判的法学界"右派"言论。他在5月8日《文汇报》上发表的《法律界党与非党之间》一文,批评了1952年司法改革工作的缺点。他说,司法改革时"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被分配到火葬场、房管处、中小学校等处工作。"他们政治上没有严重问题,对业务有专门的研究….他们的工作质量在某些方面还是今天司法机关某些在职干部所不及的….可是命运注定他们和人民政权的司法工作绝缘。而有些领导他们的党员审判员或审判长却有时既不懂法律,中文水平又很低,甚至连独立写审判书的能力都没有。"杨兆龙的这些观点,后来被法学家郭道辉的文章所举证。据统计,在司法改革中总共清洗掉六千多名"旧法人员",把大批从农村和部队进城的文化低、毫无法律知识的"法盲"调入法律部门,充当有生杀予夺权利的审判员。
紧接着,5月9日《新闻日报》又发表了杨兆龙呼吁实行法治的文章,标题是《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他说: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原则。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对阶级敌人不必讲民主,但在人民内部却必须实现真正的民主;至于法治,那就是对阶级敌人也不应该例外的应采用法治的手段。对于人民,应在立法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应颁布与其最有密切关系的四部法典,如民刑事诉讼法典、民刑法典等。他说,至今这些法典没有颁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等等,一般人固然无从知道,就是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足资遵循….因此就发生一些无根据的控告和不应有的错捕、错押、错判的情况。这不能不是一种严重的事态。"他批评那种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会限制政府处理事情的"灵活性"的观点。他说,那种无明确的法律限制的灵活性,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毛泽东曾说"法律是捆住我们手脚的,"毛所要求的正是这种无拘无束的灵活性)。
杨兆龙认为,1949年我国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法律,就当时国内政治形势而言,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在制定新法以代替旧法方面,则难以令人满意,比起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立法成就,我们还差的很多。他举例说,保加利亚的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刑事被告,未经证明有罪前,被认为无罪,他有诉讼防卫权。"这是刑法学的无罪推定,是合理的。杨兆龙认为,我们既没有制定新法,却又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完全废除"六法全书"是不适当的,实际上,在解放区若干年来也一直施用六法。他说,法律就是为调整 一般社会关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持秩序,治国就需要法律。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时期由中国最好的一批法学家制定的,即使有问题,也不能全盘否定。在政权发生更替的时候,新政权不可能立即全方位地制定新法,取代旧法;而是在损益旧法的基础上制定新法。"法律的继承和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
杨兆龙在另一篇文章中阐述了《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他说,在国际法中"有许多一般公认的规范或具有国际共同性的规范。它们是人类正义感的表现,是人类长期的经验证明为有益于共同生活的规范,不应当把它们摈弃,而应对其中某些部分有必要发挥其作用的。"当一个新政权建立以后,它所制定的法律并非完全是从"无"中产生出来的,而很可能是参考过去的或别的国家的法律而制定的,因为他们是过去长期经验智慧积累的结果。
1957年7月,在上海民盟主持的座谈会上,杨兆龙呼吁实行民主和法治,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是空谈,应当有一套办法;没有一套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制止官僚主义的;现在的人事工作只讲历史和阶级出身,是不好的….
杨兆龙这些观点,在朝野同声呼吁以法治代替人治的今天,仍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当时反右斗争中,成为法学界巅峰的事件。杨兆龙被错划为"极右",遭到重炮轰击,中央和地方报刊合理力围剿。行政上给以停职降薪处分,月薪从300元降到35元,杨本人被逐出居所,强制劳动一年有余,直至累得吐血,送往医院。他的三个亲人(女儿、女婿、儿子)也受牵连,因不同意父亲被错划右派而划为右派。
反右斗争中,杨兆龙家被实施监控,安全部门在杨家安装了窃听器,连家里的保姆也是公安局派来的。从这些监控手段来看, 已经超出对一般右派的监控,而是将杨兆龙包括其家人以特务嫌疑对待。为了证实这种怀疑,公安局甚至设置圈套,布置特工人员诱取罪证,施以逮捕。一个张姓的特工,经常来找杨兆龙谈话,佯作同情,说杨这样的人才在大陆遭受这般委屈,令人惋惜,百般鼓动杨逃离大陆。张某说他有朋友在广州的渔船上,可以偷渡香港。但杨兆龙始终拒绝逃离。不幸,杨不知张某是个特工,最后还是中了圈套。复旦大学一个被打成右派的学生,不愿放弃学习,求教杨兆龙。杨说可以去香港继续上学,把张某的关系介绍给他。张某答应帮她去香港,但要索取2000元的费用,这位同学拿不起这么多钱,张某要学生打张借条,由杨兆龙作保,杨再在借条上签了名。这就成为杨的罪证。结果,这个学生没有走成,在上海火车站被特务们抓捕,被秘密关押了四年,后判九年徒刑。而杨兆龙自己于1963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派七八个便衣特务闯入杨家中,戴上手铐,连同他儿子两人,以"现行反革命"、投敌的罪名,同时被捕入狱。他的儿子在 交 通大学读书时被打成右派,下放劳改,因十二指肠溃疡大出血送进医院抢救,接着又令他和一批右派学生去新疆劳动。杨母担心儿子赴疆小命难保,曾同意儿子与张某联系(杨家不知张某是特工)去香港继续上学。结果父子双双被捕。儿子被判处十年徒刑,杨兆龙却一直没有宣判,狱中八年吃尽苦头,长期背拷,忍受各种酷刑。直到1971年才判决,上面才开始讨论杨的处理问题。据杨的女儿杨黎明事后所知,其父原被判处交死刑,后来上报到中央,惊动了毛泽东和周恩来,考虑到杨兆龙在国际上是个知名的法学家,杀了他会在国际上引起麻烦,才改判为无期徒刑。1975年,中央决定对"国民党县团级人员"实行特赦,杨兆龙被特赦释放。他这个73岁的老人,拖着伤痕累累的身心,回到家中。他回家后不见妻子沙朔因,女儿瞒他不过,只好告诉他,母亲于1965年受到降职降薪处分,目睹家破人亡,对现实和未来都已绝望之余,于1966年自缢(我们只说是脑溢血死亡)身亡。闻讯之下,父女抱头痛哭。沙朔因临终对女儿说,如果我见不到你父亲,要女儿转告杨兆龙,"是我害了他"。杨黎明知道,母亲是在悔恨。当年为了营救万余名狱中的政治犯,是沙朔因姐妹听从地下党南京市委的要求,把杨兆龙留在大陆的。他和他的家人绝对想不到,解放后共产党却始终把杨兆龙和他的全家当做阶级敌人、反革命,处心积虑地置他们于死地。他的女婿(杨黎明的丈夫)陆锦碧从杨家出来返西宁后,也长期被当做反革命加以监控、跟踪,1964年10月,陆锦碧不容分说地予以逮捕,给以严重的处分:开除公职,重戴右派帽子,押送到祁连山八宝农场劳改。杨兆龙以特赦人员的身份被释放,却已无家可归,只得到浙江海宁的女儿家暂住。1977年10月,突发脑血拴,瘫痪失语。1979年4月1日,因脑溢血逝世,终年75岁。但至死他的冤案都未得到平反。原中共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在上海高等法院举行的一次听证会上愤慨陈词地说:"把杨兆龙留在大陆,是我动员的结果。杨对我党立了大功!是我害了杨兆龙和他全家….我欠了他们的债,现在我要还债!"她的陈词深深感动了承办人员听众(复查时并未开庭)。杨兆龙的冤案直到文革结束后的1980年1月,中央才做出决定,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恢复名誉,发还家产。但这时他已经魂归黄泉。
1980年4月12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怀念杨兆龙举行了追悼大会。大会在龙华公墓举行,上海市政法界人士有数百人参加,大会由陈修良主持。陈修良在悼词 中说,由于杨兆龙勇于担当释放全国政治犯的责任,使许多革命同志获得了自由,保存了党的力量。他不愧是一位起义的立功人员。而且在全国解放后,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贵的建设性意见。
在改革开放的80年代,杨兆龙和许多曾遭厄运的法学家,重新获得人们的尊敬。《杨兆龙法学文集》已由苏州大学出版。
杨兆龙的悲剧,是一个声誉中外的法学家的悲剧,一个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贡献、为呼吁中国实行法治而献身的法学家的悲剧。他的亲人陆锦碧谈起这场悲剧的根源时说,毛泽东执政时代,将国人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剥夺殆尽,建立了不受任何约束的、直接依靠暴力的无产阶级专政,热衷于"狠抓阶级斗争",搞不断整人的政治运动,公然宣布"要人治不要法治",强化了个人的专制。这种情况到文化大革命时达到了极致。在历次运动中,知识分子首当其冲,法学界成了全国的重灾区。杨兆龙教授一人受害,全家遭殃,株连甚重广,是最悲惨的案例。(完)
尚之同志:现将有关杨兆龙的故事的初稿发给你,请你和杨的亲属审改后发还,争取《炎黄春秋》刊用。
杨兆龙的功与"罪"
穆广仁(2014年5月初稿)
杨兆龙这个名字,今天已经很少人知道了。但在上个世纪,却是名扬国内国外法学界的精英,在中国的法学界扮演了一个历经磨难、家破人亡的悲剧人物。作者根据原中共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留存的资料、杨兆龙的亲属杨黎明、陆锦碧的受访记录和朱正著《发右派斗争全史》的摘录,编写成这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的故事。在中国迫切需要法治的今天,重温这个故事,也许还是有意义的。
一.立功
1949年4月13日,也就是离南京解放只有10天的那一天,南京爱国民主学生运动的领导骨干朱成学、华彬请、李飞,在首都监狱里度过282个日日夜夜,经历了秘密逮捕、严刑审讯、法庭辩论、牢狱斗争,终于被释放了。同时 ,在首都监狱里的所有共产党员和政治犯也被释放了。
不只是在南京, 全国监狱里有万余名政治犯,也都被释放了。在国民党政权摇摇欲坠、毛人凤之流在下野而仍操纵大局的蒋介石的指令下正要举起屠刀的时候,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和一个关键人物的故事有关,他就是著名法学家、被李宗仁代总统临时任命的国民政府最高检察长杨兆龙。
朱成学、华彬请、李飞,都是南京中央大学的中共地下党员,1948年7月,党组织拟将他们撤往皖西解放区时,遭国民党特务抓捕。此后,有大批地下党员和进步学生陆续遭到逮捕。中大师生组织了大规模的营救活动,并得到社会上有力的声援,从而有些被捕同学陆续被营救出狱。而朱、华、李等少数人被判处徒刑,仍被关押在监狱。
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委一直关注着营救工作。市委认为,蒋介石下野,解放大军陈兵长江北岸的情况下,李宗仁代总统并不想与共产党拼战到底,企图与中共和平谈判,划江而治。他提出"释放政治犯"的口号就是一种姿态。市委寻找能够与当局取得联系的合适人选,寻找搭上这条"释放政治犯"之途。地下党市委的学委负责人之一沙轶因找到了机会。沙轶因的姐夫杨兆龙是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的一名司长,同时又是中央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既是官员,又是学者。他的妻子沙朔因曾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思想开明。沙轶因认为争取杨兆龙协助营救工作有成功的可能,就将这个情况向市委领导汇报,市委指示:可以先与姐姐商量,取得她的合作,然后以一个进步知识分子的身份与杨兆龙进行推心置腹的谈话,劝说杨为今后出路着想,为释放政治犯出力。杨兆龙开始感到风险太大,对共产党的政策也有迟疑,因而犹豫不定。经过与沙轶因多次谈心,晓以大局,阐明共产党的政策,杨终于为之所动。但他觉得沙轶因和他不过是个亲戚关系,这件大事要有共产党负责人的认可。沙轶因向地下党市委报告后,市委书记陈修良派负责策反工作的白沙与杨见面。白沙在杨兆龙家里谈了一个晚上,杨终于答应尽量出力。
陈修良在1987年的一篇记述中说:其时,李宗仁提拔杨兆龙任国民政府最高检察长,杨兆龙就是否接任此职曾与白沙、沙轶因商议,地下党赞成杨接受此项任命,这样 他的"权力更大一些,会对我们的工作(释放政治犯)有利。"于是,杨坚定了信心,接受任命,"决定冒险去找李宗仁面谈,提出释放政治犯问题…..李宗仁同意了杨兆龙的意见。"1949年2月,李宗仁因事飞往广西。"我们怕他变卦,即敦促杨兆龙乘飞机去广西见他,要他签署释放政治犯的命令。这一着果然成功了。"终于,李代总统签署的命令在南京和全国公布,由杨兆龙下令全国司法机关执行,据各省司法机关汇报,全国有万余名政治犯因而获得释放。
4月13日,朱成学、华彬请、李飞以及所有南京在押的政治犯全部被释出狱。陈修良在文中说:"李宗仁在离开大陆之前做了这件好事,杨兆龙也为人民立了一大功。"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同年冬,杨兆龙被聘为中央大学(后改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修良曾亲自到杨兆龙家里,就此事向他当面表示感谢。
二.获罪
全国解放后,杨兆龙的噩运一个接着一个:肃反时遭到诬陷,1957年被打成右派,文化大革命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后才得到平反。
获罪的根本原因,是他的"原罪":一个典型的高级知识分子,一个国内外有名望的法学家。
他的前半生的记录写着:
1928(2)年就学于北(燕)京大学哲学系,后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1927年)毕业。(1928年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
1933年任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草拟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4年哈佛大学博士研究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1936(5)年柏林大学博士后研究生。(1936年秋)回国后直到50年代初,在(上海法政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大学、(西北联大)、朝阳法学院、复旦大学等校任教授。
(1937年奉命起草《国家总动员法》、《军事征用法》及其《实施细则》。)
1945(4)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受聘为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为惩治日本战犯和汉奸,(在重庆)起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汉奸惩治条例》。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杨兆龙任主任,组织700余人搜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30余万件,由杨最后审定后,(部分重要战犯的罪证)送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其余)部分送交中国战犯审判委员会。这些罪证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起了重要作用。
1945年8月首届联合国成员国大会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吴经熊博士)将宪章的外文本带回重庆,(选定并委托)由杨兆龙译成国际社会认定的法定中文本。
1946年任中国司法考察团团长,考察欧美七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此时,杨对大陆法和英美法已有精深的造诣,并)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波、捷八国文字。
1947年参加布鲁塞尔国际统一刑法会议和国际罪行研究委员会会议,继而参加日内瓦国际刑法会议,并担任(当选)两个刑法(学)会议的副会长。
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仅两位获此殊荣),杨为其中之一。
从这份记录来看,杨兆龙不仅为营救在押的共产党员和政治犯立过大功,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对惩办日本战犯(惩治汉奸)等许多方面,也是有功绩的。
南京解放前夕,杨兆龙接到加拿大某大学(终身教授的聘书)、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出席当选杰出法学家的会议的邀请)书,两国驻华使馆送来赴任的签证,但并未成行,因为营救政治犯,南京中共地下市委书记陈修良决定将杨兆龙留在大陆。南京解放后杨在中央大学(后改为南京大学)任法学院教授。1950年,东吴大学法学院长(盛振为被上海市军管会免去院长职务,后在1951年四月27日)镇反时被捕,东吴大学聘请杨兆龙接任院长。1952年全国大学按照苏联模式院系调整,南大、东吴等校法学院被取消。在重人治忽视法治、重工科教育忽视法学教育的政策指导下,所有留任的法学教授均被冷落,不能继续为法学教育效力。他们或被安排到图书馆之类的杂务工作,或赋闲在家。杨在家赋闲两年之后,被分配到复旦大学,却不是教法学, 而是教俄文。
麻烦是从对高级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开始的。思想改造运动迫使大学教授们交代个人的"反动历史"和"罪恶思想",违心地自我诋毁,给自己扣上许多大帽子。有些教授被迫编造不实的交代。杨兆龙并未胡编乱造,而是按照要求如实地写下自己的自传、处事经历、思想批判等交代材料。柯庆施在主政南京时,就对杨兆龙提出法治的主张深有反感,现主政上海,领导肃反工作,杨兆龙不能不谨慎以待。复旦大学肃反时,以杨兆龙的 交代材料为依据,给他扣上三项罪名,一是杀害革命烈士,二是蓄意破坏土改,三是特务嫌疑。所谓杀害革命烈士,是指上海工人王孝和一案,1948年国民党为加强镇压人民反抗国民党政权的群众运动,拿上海杨浦发电厂工人王孝和开刀,以破坏电力公司的机器设备的罪名,判处王孝和死刑,由特刑庭审决,由蒋介石核准,交司法行政部执行会签。当时杨兆龙作为该部一名普通官员刑事司司长,虽对判刑并不认同,但又无权改变。在杨的交代材料里提及此事。领导人竟据此将"杀害烈士"的罪名加在杨兆龙头上。原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王明远等人得知此事,力为杨辩诬,说杀害王孝和是蒋介石定下的,谁也无力改变;此事与杨兆龙毫无关系 。(此话是王明远在东吴法学院主持思想改造时对我父亲讲的,当时王说此事根本与你无关,你写他干什么,你就是丢掉十顶乌纱帽也救不了一个王孝和。)
至于"蓄意破坏土改",也是强加之罪。1950年,杨兆龙作为特约代表参加南京市首届人大会议,会上,金陵女大校长吴贻芳女士建议,请杨兆龙这位法学博士为建议政府起草制定一部土改法,"以保证土改的健康发展"。因而,杨兆龙在人大会上倡言,拟定一部土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他并未提出拟定土改法的具体方案。杨兆龙作为合法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某个建议,本是完全合法之举,却被指为"蓄意破坏土改"。所谓"特务嫌疑",更是荒唐,在肃反中,竟因为杨兆龙身为国民党政府高官,却没有逃亡台湾,而留在大陆,因而推断杨是负有特殊任务的特嫌分子。杨兆龙被任命最高检察长之职,是陈修良为了解救狱中的政治犯而劝他接任的;留在大陆又是陈修良把他留下的。办案人员根本不考察杨留在大陆的缘由,就武断地扣帽子,这是专政体制下典型的有罪推断。身负以上三条莫须有的罪名,杨兆龙在肃反中受到大会小会批斗多次,苦不堪言。直到肃反后期,负责核查杨兆龙的专案组,经过调查研究,认为以上三项罪名均不能成立,主张对这样一个为共产党立过功的大学教授应当团结,不应立案。专案组的意见得到上海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许建国的同意,并报请中央批准,杨兆龙才免除这场浩劫。
1957年毛泽东设下反右派的"阳谋",杨兆龙不再有逃脱劫难的幸运。这年春天,民主党派和高级知识分子响应党的号召,纷纷在各种场合大鸣大放。柯庆施等领导人鼓动杨向党建言,一些报刊也邀他发表文章。 杨兆龙按耐不住,先后在报刊上发表了几篇在法学界很有影响的文章,也是被重点批判的法学界"右派"言论。他在5月8日《文汇报》上发表的《法律界党与非党之间》一文,批评了1952年司法改革工作的缺点。他说,司法改革时"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被分配到火葬场、房管处、中小学校等处工作。"他们政治上没有严重问题,对业务有专门的研究….他们的工作质量在某些方面还是今天司法机关某些在职干部所不及的….可是命运注定他们和人民政权的司法工作绝缘。而有些领导他们的党员审判员或审判长却有时既不懂法律,中文水平又很低,甚至连独立写审判书的能力都没有。"杨兆龙的这些观点,后来被法学家郭道辉的文章所举证。据统计,在司法改革中总共清洗掉六千多名"旧法人员",把大批从农村和部队进城的文化低、毫无法律知识的"法盲"调入法律部门,充当有生杀予夺权利的审判员。
紧接着,5月9日《新闻日报》又发表了杨兆龙呼吁实行法治的文章,标题是《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他说: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原则。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对阶级敌人不必讲民主,但在人民内部却必须实现真正的民主;至于法治,那就是对阶级敌人也不应该例外的应采用法治的手段。对于人民,应在立法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应颁布与其最有密切关系的四部法典,如民刑事诉讼法典、民刑法典等。他说,至今这些法典没有颁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等等,一般人固然无从知道,就是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足资遵循….因此就发生一些无根据的控告和不应有的错捕、错押、错判的情况。这不能不是一种严重的事态。"他批评那种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会限制政府处理事情的"灵活性"的观点。他说,那种无明确的法律限制的灵活性,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毛泽东曾说"法律是捆住我们手脚的,"毛所要求的正是这种无拘无束的灵活性)。
杨兆龙认为,1949年我国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法律,就当时国内政治形势而言,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在制定新法以代替旧法方面,则难以令人满意,比起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立法成就,我们还差的很多。他举例说,保加利亚的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刑事被告,未经证明有罪前,被认为无罪,他有诉讼防卫权。"这是刑法学的无罪推定,是合理的。杨兆龙认为,我们既没有制定新法,却又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完全废除"六法全书"是不适当的,实际上,在解放区若干年来也一直施用六法。他说,法律就是为调整 一般社会关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持秩序,治国就需要法律。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时期由中国最好的一批法学家制定的,即使有问题,也不能全盘否定。在政权发生更替的时候,新政权不可能立即全方位地制定新法,取代旧法;而是在损益旧法的基础上制定新法。"法律的继承和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
杨兆龙在另一篇文章中阐述了《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他说,在国际法中"有许多一般公认的规范或具有国际共同性的规范。它们是人类正义感的表现,是人类长期的经验证明为有益于共同生活的规范,不应当把它们摈弃,而应对其中某些部分有必要发挥其作用的。"当一个新政权建立以后,它所制定的法律并非完全是从"无"中产生出来的,而很可能是参考过去的或别的国家的法律而制定的,因为他们是过去长期经验智慧积累的结果。
1957年7月,在上海民盟主持的座谈会上,杨兆龙呼吁实行民主和法治,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是空谈,应当有一套办法;没有一套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制止官僚主义的;现在的人事工作只讲历史和阶级出身,是不好的….
杨兆龙这些观点,在朝野同声呼吁以法治代替人治的今天,仍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当时反右斗争中,成为法学界巅峰的事件。杨兆龙被错划为"极右",遭到重炮轰击,中央和地方报刊合理力围剿。行政上给以停职降薪处分,月薪从300元降到35元,杨本人被逐出居所,强制劳动一年有余,直至累得吐血,送往医院。他的三个亲人(女儿、女婿、儿子)也受牵连,因不同意父亲被错划右派而划为右派。
反右斗争中,杨兆龙家被实施监控,安全部门在杨家安装了窃听器,连家里的保姆也是公安局派来的。从这些监控手段来看, 已经超出对一般右派的监控,而是将杨兆龙包括其家人以特务嫌疑对待。为了证实这种怀疑,公安局甚至设置圈套,布置特工人员诱取罪证,施以逮捕。一个张姓的特工,经常来找杨兆龙谈话,佯作同情,说杨这样的人才在大陆遭受这般委屈,令人惋惜,百般鼓动杨逃离大陆。张某说他有朋友在广州的渔船上,可以偷渡香港。但杨兆龙始终拒绝逃离。不幸,杨不知张某是个特工,最后还是中了圈套。复旦大学一个被打成右派的学生,不愿放弃学习,求教杨兆龙。杨说可以去香港继续上学,把张某的关系介绍给他。张某答应帮她去香港,但要索取2000元的费用,这位同学拿不起这么多钱,张某要学生打张借条,由杨兆龙作保,杨再在借条上签了名。这就成为杨的罪证。结果,这个学生没有走成,在上海火车站被特务们抓捕,被秘密关押了四年,后判九年徒刑。而杨兆龙自己于1963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派七八个便衣特务闯入杨家中,戴上手铐,连同他儿子两人,以"现行反革命"、投敌的罪名,同时被捕入狱。他的儿子在 交 通大学读书时被打成右派,下放劳改,因十二指肠溃疡大出血送进医院抢救,接着又令他和一批右派学生去新疆劳动。杨母担心儿子赴疆小命难保,曾同意儿子与张某联系(杨家不知张某是特工)去香港继续上学。结果父子双双被捕。儿子被判处十年徒刑,杨兆龙却一直没有宣判,狱中八年吃尽苦头,长期背拷,忍受各种酷刑。直到1971年才判决,上面才开始讨论杨的处理问题。据杨的女儿杨黎明事后所知,其父原被判处交死刑,后来上报到中央,惊动了毛泽东和周恩来,考虑到杨兆龙在国际上是个知名的法学家,杀了他会在国际上引起麻烦,才改判为无期徒刑。1975年,中央决定对"国民党县团级人员"实行特赦,杨兆龙被特赦释放。他这个73岁的老人,拖着伤痕累累的身心,回到家中。他回家后不见妻子沙朔因,女儿瞒他不过,只好告诉他,母亲于1965年受到降职降薪处分,目睹家破人亡,对现实和未来都已绝望之余,于1966年自缢(我们只说是脑溢血死亡)身亡。闻讯之下,父女抱头痛哭。沙朔因临终对女儿说,如果我见不到你父亲,要女儿转告杨兆龙,"是我害了他"。杨黎明知道,母亲是在悔恨。当年为了营救万余名狱中的政治犯,是沙朔因姐妹听从地下党南京市委的要求,把杨兆龙留在大陆的。他和他的家人绝对想不到,解放后共产党却始终把杨兆龙和他的全家当做阶级敌人、反革命,处心积虑地置他们于死地。他的女婿(杨黎明的丈夫)陆锦碧从杨家出来返西宁后,也长期被当做反革命加以监控、跟踪,1964年10月,陆锦碧不容分说地予以逮捕,给以严重的处分:开除公职,重戴右派帽子,押送到祁连山八宝农场劳改。杨兆龙以特赦人员的身份被释放,却已无家可归,只得到浙江海宁的女儿家暂住。1977年10月,突发脑血拴,瘫痪失语。1979年4月1日,因脑溢血逝世,终年75岁。但至死他的冤案都未得到平反。原中共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在上海高等法院举行的一次听证会上愤慨陈词地说:"把杨兆龙留在大陆,是我动员的结果。杨对我党立了大功!是我害了杨兆龙和他全家….我欠了他们的债,现在我要还债!"她的陈词深深感动了承办人员听众(复查时并未开庭)。杨兆龙的冤案直到文革结束后的1980年1月,中央才做出决定,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恢复名誉,发还家产。但这时他已经魂归黄泉。
1980年4月12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怀念杨兆龙举行了追悼大会。大会在龙华公墓举行,上海市政法界人士有数百人参加,大会由陈修良主持。陈修良在悼词 中说,由于杨兆龙勇于担当释放全国政治犯的责任,使许多革命同志获得了自由,保存了党的力量。他不愧是一位起义的立功人员。而且在全国解放后,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贵的建设性意见。
在改革开放的80年代,杨兆龙和许多曾遭厄运的法学家,重新获得人们的尊敬。《杨兆龙法学文集》已由苏州大学出版。
杨兆龙的悲剧,是一个声誉中外的法学家的悲剧,一个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贡献、为呼吁中国实行法治而献身的法学家的悲剧。他的亲人陆锦碧谈起这场悲剧的根源时说,毛泽东执政时代,将国人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剥夺殆尽,建立了不受任何约束的、直接依靠暴力的无产阶级专政,热衷于"狠抓阶级斗争",搞不断整人的政治运动,公然宣布"要人治不要法治",强化了个人的专制。这种情况到文化大革命时达到了极致。在历次运动中,知识分子首当其冲,法学界成了全国的重灾区。杨兆龙教授一人受害,全家遭殃,株连甚重广,是最悲惨的案例。(完)